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贵阳3月25日电(记者张伟)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金顶刻字”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文物修复费人民币.08元(人民币,下同)、修复方案设计费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年7月11日16时左右,被告陈某某在登梵净山金顶(红云金顶)排队通行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刻画“丽水陈国”字样。该“摩崖石壁”不仅属于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人文景观,同时也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的刻画行为不仅对“梵净山金顶摩崖”造成了损害,视频被上传社交平台后,被网络视频平台、新闻媒体转发报道,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是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属于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旦破坏难以修复。被告陈某某在梵净山新金顶刻字的行为不仅危害了梵净山自然遗产安全,也破坏了梵净山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贵州省旅游条例》《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权益。
担任上述案件审判长的江口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永琴表示,违法必追究,损害必担责。本案的审理、裁判,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生态修复作用和惩罚性赔偿是有限的,但自然文化遗产是无价的。希望本案的裁判能对全社会起到警醒作用,纠正“社会陋习”,向全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推动绿色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珍爱环境、文明有序的旅游风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