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公职人员受贿案,对被告人曾应华在担任思南县青杠坡镇党委书记,思南县塘头镇党委书记,思南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曾应华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来自全县各阶层党员干部、部分群众代表近人参与庭审旁听整过庭审过程,庭审还通过网络直播,11余万人现场观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应华在年至年分别担任中共思南县青杠坡镇党委书记、中共思南县塘头镇党委书记、思南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思南县青杠坡大唐沟项目开发商谢某成,思南县塘头镇短途车站项目开发商任某志,思南县教育局电子设备供应商郭某,思南县教育局工程项目承建商安某兵,思南县中小学营养餐猪肉供应商曹某平等15人谋取利益,收受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应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充分举证质证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指控辩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告人曾应华作出判决,被告人曾应华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曾应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通过现场聆听,大家纷纷表示,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以腐败分子为戒,自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来源:明珠思南APP刘汉滨张庆慧安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