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山东财经大学学报》第篇“刊文精粹”
作者:田时中,余本洋
作者简介:田时中,男,安徽岳西人,博士,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税政策与科技评价。
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原文刊发:《山东财经大学学报》年第2期
摘要
为梳理税制结构与技术创新水平之间的关系,有效贯彻技术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战略,选取—年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面板数据为样本,运用极值熵值法测度中国技术创新水平综合指数,从直接税与间接税双重视角,构建面板Tobit模型和门槛模型,实证检验中国税制结构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样本考察期内,中国及三大地区技术创新水平逐年提升,区域技术创新水平异质性特征明显,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扩大;直接税、间接税均与技术创新水平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不利于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与直接税的影响相比,间接税的负向作用更显著;门槛模型回归结果显示直接税和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均存在单一门槛,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负向影响逐渐减弱,间接税的负向影响逐渐增强。基于实证结果,要推动经济更高质量发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推进减税降费、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以及协同推进区域技术创新。
一、研究背景
创新是引领新时代发展的第一动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如利用税收激励技术创新是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与此同时,税收会加大企业经营成本,削弱了企业日常现金流,企业会选择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终止研发活动或削减创新投入,使得税收在企业研发投入中的“挤出效应”更为明显。在当前构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新机制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有效发挥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以提升地区技术创新水平,已成为人们的重大现实关切。因而,研究中国背景下,税制结构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机理,对于优化税制结构和提升技术创新水平,进而驱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价值。
现有关于税收与技术创新的研究成果丰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不过,现有研究在如下方面还需进一步拓展:税制结构对地区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机理是什么,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如何扭曲上述机理,技术创新水平测度指标及方法的可操作性等问题有待进一步验证。鉴于此,本研究基于极值熵值法研究中国技术创新水平,从直接税和间接税双重视角构建面板模型,实证检验税制结构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效应。
二、主要内容
选取中国大陆31个省份的三种专利授权数为研究样本,以能够客观赋权的极值熵值法测算中国技术创新水平综合指数。结果显示:时序上,样本考察期内,中国技术创新水平指数从年的0.上升至年的0.,整体上呈现逐年上升的时序特征。截面上看,各省份技术创新水平呈现波动性提升,但异质性特征明显,将中国大陆31个省份的技术创新水平指数均值按降序排列,依次为:山西、辽宁、山东、浙江、上海、湖南、北京、重庆、四川、江苏、安徽、天津、湖北、吉林、海南、内蒙古、新疆、黑龙江、河南、云南、甘肃、河北、福建、广西、贵州、广东、江西、陕西、宁夏、青海和西藏。此外,样本考察期内,东、中、西部地区技术创新水平指数均呈上升趋势,东部地区的技术创新水平指数始终高于中国整体平均水平,中部地区约等于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区基本低于平均水平,即东部地区>中部地区≈整体平均>西部地区,这说明地区间技术创新水平存在异质性特征。
直接税抑制了地区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直接税负担越重的地区,技术创新水平提升越慢,究其原因:首先,直接税是对纳税者直接征收,税负不可转嫁,直接税负担越重,企业的净利润与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越少,导致企业的技术研发意愿与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下降,这对企业技术研发活动造成负面效应;其次,直接税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量,税负越重,企业的财务压力越大,企业对技术研发的持续性投入可能性越低。考虑到技术创新活动的资金回流速度慢,为了避免因资金问题而破产,对于一些资金实力稍弱的中小企业,往往倾向于减少技术创新投入,转而将资金投入到回流周期短、速度快的生产性活动中,抑制了企业的研发创新。此外,较重的直接税负担会影响企业决策,增强企业寻租行为的偏好意愿。直接税负担越重,企业进行避税的边际收益越高,利益最大化目标将会激励企业积极进行避税活动,此时将会占用企业更多的精力与资源,受企业“寻租”行为的影响,技术创新活动会减少,不利于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
间接税抑制了地区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间接税负担越重的地区,技术创新水平提升越慢,究其原因:间接税负担虽最终可以转嫁至消费者,但间接税是从企业生产、流通等中间环节征收,需要企业垫付资金,影响了企业现金流。间接税负担越重,现金流压力越大,企业可用于研发投入的资金越少,不利于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并且,在特定时期,企业为提高销售量而压低销售价格,此时间接税负担并不会全部转嫁至消费者,而是由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承担,间接税负担越重,企业承担的部分越多,企业财务压力越大,技术创新投入越少。此外,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效应更大,因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征收环节及征收特点不同,直接税是在产品完成各个中间环节后,对扣除成本、损失等后的“所得”征税,而间接税是对各个中间环节征收,中间环节越多,产生的扭曲影响越大,“非中性”特征越明显,进而产生更多的超额负担与效率损失。
通过构建面板门槛模型进一步验证,结果发现,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显著为负,但随着地区经济水平的提高,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效应逐渐减弱。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显著为负,但随着地区经济水平的提高,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效应呈现出逐渐增强的趋势。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中国技术创新水平整体上呈现逐年上升的时序特征;分地区看,东、中、西部地区技术创新水逐年提升,但地区间技术创新水平存在异质性特征,且地区间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逐渐扩大;直接税与间接税均不利于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但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负向影响效应更明显;门槛模型估计结果显示直接税和间接税均存在单一门槛,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负向影响效应逐渐减弱,而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负向影响效应逐渐增强;系列控制变量中,科技支出、金融规模均显著促进了地区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产业结构不利于地区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失业率、人力资本、对外开放程度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不够显著。
基于理论及实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税负挤占了企业现金流,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直接税与间接税均不利于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需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普惠性的减税政策。将普惠与特惠结合起来,使得税收激励能够精准发力,进一步为减税降费政策提质增效。第二,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增值税、城市建设税等税种的适用税率,此外,可以间接税优惠替代直接税优惠,减少直接税优惠,并进一步扩大间接税优惠,如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提高加计扣除比重等,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研发活动,税收优惠可以适当倾斜,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体系,充分发挥其对技术创新水平提升的激励作用。第三,区域发展协同化。考虑到税收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效果会随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而变化,各地区技术创新发展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进一步完善地区间协同发展新机制,如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一一对接,“先富”带动“后富”,激励各地区在技术创新方面采取新举措,协同推进技术创新,提高创新水平。
四、边际贡献与未来拓展
边际贡献包括:选取国内三种专利授权数,以极值熵值法测算技术创新水平综合指数,为衡量中国及地区技术创新水平提供新思路;构建面板Tobit模型,实证检验直接税、间接税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而且在“税制结构-创新驱动”研究框架中,引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门槛变量,运用面板门槛模型,深入阐释税制结构与技术创新水平的非线性关系;研究成果为新时期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经验依据和决策参考。未来将深入研究税制结构与技术创新之间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考虑通过引入合适的工具变量进行非线性估计,据此深入讨论中国税制优化的方向。五、写作、投稿与修改心得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本文着眼于从直接税和间接税角度探讨中国税制结构对创新水平的影响效应,试图为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进行理论探索。年11月正式投稿,经过初审、复审、三审和终审后,于年2月拟录用。在此过程中,按照匿名审稿人的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特别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建议,同时,感谢《山东财经大学学报》编辑部老师在编校过程中的辛苦付出,愿《山东财经大学学报》不断跨越,办出精品!引用原文:
田时中,余本洋.税制结构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效应研究——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双重考察[J].山东财经大学学报,,33(02):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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