铎伦视角
在大数据时代,作为法律人,我们肩负着研究和探索大数据相关法律问题的使命。前期,铎伦知识产权部与杭州市数据资源开发协会合作,发布了《面对扩大开放新形势,企业应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文,文章发布后,获得各方好评。铎伦知识产权部对于大数据课题的研究也是意犹未尽。此次,在利用大数据手段研究法律问题的合作基础上,进行了反向研究合作。我们将共同探讨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法律问题。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永恒问题之一。我们将运用法学研究和大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数据的基本权利即数据权先进行研究和探讨,为了阐明数据权属性和归属,才有了本篇文章。
接下来的时间里,铎伦知识产权部会继续探究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法律问题,并发布系列成果,以馈各方。
浅析数据权属性及其归属
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世界各国都把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在前沿技术研发、数据开放共享、隐私安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做了前瞻性布局。
数据,作为信息时代一种必不可少的资源,通过市场开发和运营,已经逐渐商品化。它可以为相关主体带来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作为一种资源,数据的开发、利用和流动势必需要规范。其监管问题已引起各国的重视。我国在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数据权及其保护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