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搜索“洗稿”,便出现了诸多与“洗稿”有关的信息,如招聘大量“洗稿”人员、10分钟快速“洗稿”、“洗稿”后麒麟检测原创度达75%即付酬劳等。可见,“洗稿”行为已是公开的秘密。一般认为,“洗稿”起源于新闻界,泛滥于新媒体。而所谓“洗稿”,即洗白稿件,是在某种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对他人的文章进行同义词替换、调整句子结构顺序或变换句式以及用自己的话表述原文章的观点(或提取核心观点)等方式把文章“洗”白,并将形成的新文章公开发表。事实上,“洗稿”可以看作一种相对隐蔽的高级抄袭行为。
目前,关于“洗稿”的危害,多数学者认为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权益,加剧了出版行业的恶性竞争及败坏了社会风气,威胁了国家文化软实力,甚至侵蚀了国家基础科研能力[1,2]。促成“洗稿”的原因首先是利益至上,侵权的成本低、侵权鉴别认定十分困难而维权成本高,多数人版权意识相对薄弱;其次是该行为在法律上界定困难,目前尚且没有统一的标准[3],同时又因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只保护原创的独创性表达,不保护原创主题思想,各方监管起来也乏力[4,5]。对于“洗稿”行为的治理,已有研究建议从法治建设、平台管理、道德建设和竞争环境治理等方面共同发力。从法律层面探讨治理路径,如针对自媒体“洗稿”行为,应建立完善的司法认定标准,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6,7];也有研究指出基于著作权相关的司法认定途径难以解决所有的网络“洗稿”问题,而要从社会规范层面规制网络“洗稿”行为,即通过修改各平台代码架构并建立民主化的评议机制及针对用户的评分机制[8];还有研究认为应该强化行业标准的监督和管制,建立全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以及失信管理系统[3,9],建立知识产权伦理价值共同体,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防范知识产权的伦理风险(如运用区块链技术、设计“洗稿”检测系统等)[10]。
上述研究大多围绕新闻、新媒体和网络“洗稿”行为进行论述,缺乏对学术期刊“洗稿”现象的探讨。实际上,学术期刊的“洗稿”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大量存在,由于它的隐蔽性强,洗过的稿件大肆其道得以发表。目前学术界对“洗稿”的危害及治理措施等方面的研究非常少。本文拟从学术期刊“洗稿”行为的诱因、危害及治理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为学术期刊应对“洗稿”行为提供一定的参考。
1学术期刊中的“洗稿”现象及其诱因1.1学术期刊中的“洗稿”现象“洗稿”一词是年7月16日中国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在“剑网”专项行动(该行动是专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中首次提出。媒体行业“洗稿”风气盛行,而期刊界的“洗稿”行为同样不容忽视。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分别界定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审稿专家和编辑者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中论文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并没有包括“洗稿”。前文提到“洗稿”实质上是一种高级的抄袭行为,但又区别于字面上简单的抄袭。它主要通过对别人的文章进行全面的修改、拼凑甚至删减,从而形成了一篇新文章,然而核心观点还是来自原文章。这种对原文章进行二次加工、重新编排的行为被用到学术论文的创作中,常用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检测识别。“洗稿”本质上也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洗稿”可以看作是在“剽窃、伪造和篡改”基础上的重新加工,而洗过的稿件面目全非,这又不同于常规理解的“剽窃”“伪造”和“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针对版权侵权行为,主要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进行认定。因此,有人把自媒体的“洗稿”分为“表达利用型洗稿”和“思想利用型洗稿”两种类型。常用的自媒体“洗稿”多数为表达利用型洗稿,主要手段有同义替换、同义变换、文字表述不同而段落间的逻辑结构相同、演绎利用(在原创表达的基础上加入个人的表达)等[11]。“思想利益型洗稿”则更加隐蔽。学术期刊“洗稿”多表现为表达利用型、思想利用型以及数据编造篡改型的混合。笔者曾遇到一篇关于“低碳烃无水压裂液体系研究”的来稿,认真比对后发现它模仿了另一篇文章《低分子烷烃无水压裂液性能研究》的主题思想和逻辑结构,实验数据在原创的基础上作了细微的改动,可以将其看作伪造数据。此时,编辑部要求作者提供原始、详细的实验过程和数据,而对方迟迟未答复,这更加引起了笔者的怀疑,经过一番审慎辨别,最终确认该来稿属于“洗稿”。
“洗稿”常采用表达利用型、思想利用型以及数据编造篡改型混合手法,致使其辨别非常困难,以致于目前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基本无法检测出“洗稿”行为。同时,“洗稿”的成本非常低廉而“收益”却相对较大,又难以辨别,从而使得学术界的“洗稿”现象频发。
1.2学术论文“洗稿”行为的诱因除了利益的驱使外,“洗稿”的深层原因还在于其行为认定相对困难、技术平台有漏洞、“洗稿”者科研诚信缺失、法律规范欠完善以及行业监管不足等。
(1)科研诚信缺失。某些人诚信缺失,自律防线失守是直接原因。在急躁的社会风气下,有些人为了获得职称、职位、项目、奖励,以及完成科研任务目标,钻了法律和技术的空子,急功近利,使用各种资源和渠道,有针对地规避侵权的边界,冒着风险去做违背学术道德的事情。科研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是间接原因,论文数量和期刊等级成为了考核和评价的指挥棒,学术资源存在“僧多粥少”现象,高级别、高影响力的期刊数量有限而论文发表需求量大,许多人急功近利,心浮气躁,从而诱发大量“洗稿”行为。
(2)“洗稿”行为认定困难。学术期刊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辨别其是否属于原创的难度较大,加上学术期刊界的“洗稿”又多采用表达利用型、思想利用型以及数据编造篡改型的组合手法,致使“洗稿”行为的认定非常困难。此外,文章的新奇和创意并不在版权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包含思想,只保护作者对思想的表达,也就是保护独创性思想的表达。它的目的在于避免对思想的垄断进而限制了表达自由[12]。但是,投机取巧的人往往规避了这个方面,除了人工“洗稿”外,还会利用一些“洗稿”软件(“小发猫”“洗稿机器人v7.0”就是常见的“洗稿”软件),通过数据的收集、编辑进行智能化“创作”,做到表述上尽量不相同,在短时间内完成“洗稿”。目前多数编辑部对稿件进行初审时,都事先经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的检测。诚然,学术不端检测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表达型“洗稿”,但是,只要表述不相同,检测系统就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洗稿”行为。由此可见,这种“洗稿”手法越来越隐蔽,编辑人员难以辨别出来。
(3)法律规范欠完善及监管不到位。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实施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同年9月,科技部和中央宣传部等20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科研诚信案例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分别就学术不端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都没有对“洗稿”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提供明确的治理方法。有学者指出,《科研诚信案例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在调查组成员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这极有可能出现互相争夺或推诿调查处理权的情况,甚至不同调查组织机构还因自由裁量的不同而出具相互矛盾的处理结论[6]。而在调查组人员设定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规定“不少于3人”,《科研诚信案例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则要求“不少于5人”;在处理期限上,也存在申诉期限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这让相关单位在处理中容易产生规则适用困惑[13]。
(4)对“洗稿”行为的处罚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即“洗稿”行为不断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监管不到位和惩治宽松。学术界或高校有相关规定,例如每名教授每年需要在有影响力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普通教师每年同样需要发表学术论文才能完成科研工作量,研究生也必须发表了有影响力的论文才能毕业。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往往促使人们为了论文而发表论文,把学术当作获取利益的手段,甚至做出学术造假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些单位为了面子和声誉,在处理相关失范行为时,往往缩减了必要的程序,并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在较短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方式多为撤稿、通报批评、限制资格等,这种简单的处理没有对行为人起到震慑的作用,容易进一步造成学术生态环境风气的恶性循环。
2学术期刊中“洗稿”行为的危害“洗稿”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不但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版权,挤占了期刊的版面,还会逐步侵蚀国家基础科研能力,败坏社会学术风气,危害国家文化软实力。
2.1对作者的危害(1)“洗稿”行为侵犯了原创作者的利益。每一篇论文无不凝结着作者辛勤的汗水。然而有些人却不甘坐冷板凳,专门投机取巧,通过“洗稿”等方式把别人的成果拿来,甚至由此顺利地晋升了职称,获得了相关的荣誉。相反,那些脚踏实地认真做学问、搞科研的人员却竞争不过这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高收益的科研人员,必然会有心理落差,必然会严重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这个层面上,如果“洗稿”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就会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这不但扼杀了创新的动力,还可能会为脚踏实地、本分做研究的人树立了不良的榜样,助长了研究人员的浮躁之风和功利之心。
(2)“洗稿”行为对投机取巧者也是一种危害。尽管“洗稿”手段相对隐蔽,一定程度上能够给行为人带来短暂的“收获”,但并非没有被发现的时候,一旦被发现,轻则撤销论文及所得荣誉,重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个污点将会伴随他的一生。这些不端行为除了对个人信誉产生影响,严重的还会对所在团队甚至相关行业产生严重影响。由此,严格来说,“洗稿”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2.2对期刊的危害(1)“洗稿”而来的论文占用了宝贵的版面资源,影响了期刊的正常出版。期刊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传播的重要渠道,是学术交流的平台,具有存史、争鸣、教化、交流、桥梁、情报、阵地、导向和评价功能。概括而言,学术期刊作为连续出版物,具有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完整性,多数科研成果首先通过学术期刊公之于众。同时,它所刊登的论文可以反映一段时间内科技发展的水平等,科研人员可以通过这些成果来提升自己的认知水平和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后科研成果可以成为评价论文作者的科研能力并成为人员评聘的重要依据。然而,通过各种途经在原创基础上“洗过”的稿件,仅仅是表述上作了处理,不具备刊载宣传报道的价值。若这类稿件得以公开发表,将会挤占期刊的版面资源,从而影响期刊的学术声誉。
(2)“洗稿”行为使期刊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学术期刊作为刊载科研论文和传播科研信息的平台,既服务于广大科研工作者,也引领着学术研究的方向。如果期刊刊载的多是被“洗”过的没有创新性的文章,那么公众就会开始不信任该学术期刊,对其刊登的论文产生质疑,甚至会认为学术期刊是“洗稿”的“帮凶”。久而久之,学术期刊就会失去在公众的心目中该有的影响力、权威性和信誉度[14]。
2.3违背了职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学术秩序(1)“洗稿”违背了职业道德。从事学术研究的群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在普通人的心目中,他们不仅有知识、有学问,更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代表了社会的价值理想,在人类精神追求和道德操守上有特殊的责任,他们都是值得尊敬的。如果这些人一旦违反了职业道德,在学术上弄虚作假,使学术失去尊严,那么必然会在舆论上掀起波浪,直接损害学术群体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使公众对美好信念产生怀疑,生出“教授、博士也不过如此”的感慨,甚至人们直接戏称专家为“砖家”,教授为“叫兽”。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素来强调道德修养和道德教化,将“立德”置于“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之首。学者历来注重立德,把立德放在立言和立功之前。这也符合社会对学者的期待,即引领社会风尚,捍卫文化精神价值,改善社会风气。“洗稿”等失信行为犹如“病毒”,具有很强的扩散性和渗透性,会从学术界向社会各个领域传播和扩散,败坏社会风气,阻碍人类创新的步伐。
(2)“洗稿”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学术秩序。秩序是学术期刊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学术秩序是与学术道德准则联系在一起的。学术论文的“洗稿”实际上是对学术秩序和学术道德的践踏。“洗稿”通过人工智能或者人为篡改表述,轻松地产生新的文章,这实际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这一过程,没有创新的意义。洗过的稿件能够顺利蒙骗过关并顺利发表,不劳而获的人尝到了甜头便会更加铤而走险,如此,优质的原创论文便会减少。在此种恶性循环下,正常的学术秩序就会被破坏,学术研究的创新精神也荡然无存,学术创新的动力就会被消磨殆尽。
3应对策略“洗稿”行为会扰乱整个学术界的原创环境,侵犯原创作者的利益。应该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技术预防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加以努力,从而治理学术出版领域的“洗稿”侵权行为。
3.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年,我国修订并重新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如何惩戒互联网传播中的各类侵权行为等作了规定,并明确在实践中可以将现有的司法解释和条例纳入立法体系中,进一步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各类侵权行为(如“洗稿”行为)等进行修订和补充[15]。因此,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洗稿”行为及其内容进行界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要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在甄别是否存在“洗稿”行为中,注意运用多种方法相结合。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针对“洗稿”侵权行为,要建立失信管理系统和侵权投诉系统,设立举报有奖制度,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同时,需要加大对“洗稿”行为的惩处力度。破坏了学术秩序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的成本,如提高文字侵权的赔偿标准,“复核、排查近几年已发表的论文”,同时加大对某些期刊放纵“洗稿”的查处力度,督促期刊主动加入治理“洗稿”行列中[1]。有学者提出,在法规上要加强对“洗稿”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惩处内容上就要更加详细和更具有操作性,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6]。涉及科研工作的单位也应有针对性地就各种失信行为制定相应的规章,从行为定性、调查取证、处理等环节加以明确,进一步细化压实学术评价、学术监督、失信处理等环节的具体责任。
3.2期刊界应提升鉴别能力“洗稿”行为给期刊带来了巨大危害。目前,学术界、期刊界纷纷呼吁作者要树立诚信意识,然而仍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事实上,编辑是鉴别和打击“洗稿”行为的重要主体,而“打铁还需自身硬”,编辑需要提升个人专业素养,提高个人审查、辨别的业务能力;编辑部不仅要积累经验,不断摸索,还要有相应的应对和罚处措施。
3.2.1编辑要学会辨别和认定论文内容的“洗稿”行为
编辑不能简单依赖学术不端检测系统,要注重在初审和发表前环节的反“洗稿”行为审查。编辑可以根据“洗稿”的含义制定相应的审稿准则:一看选题和主题,是否针对同一核心选题并从同一角度进行论证;二看论证的过程,所用的图表等素材有没有很高的相似度;三看行文逻辑和结构,推理演绎的过程、结构是否相似;四看文字表达,是否对同一内容进行了删减,是否调换了语序或者变换了表达方式等[15]。这些准则需要一定的经验积累才能准确判断,编辑可以借助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的检测报告,把论文的题目、关键词输入到数据库或者搜索引擎中进行检索,然后比对排查。对重复率低但又疑似存在“洗稿”行为的稿件,可以要求作者提供原始的实验数据,以便提交给审稿专家核查。前文提到,笔者曾遇到一篇关于页岩油气低碳烃无水压裂液性能研究的来稿,在稿件初审后要求作者把图的内容用表格把数据详细标注出来,但是作者返修后并没有按要求标注,只是简单地再次重复实验过程。笔者把文章的关键词输入到中国知网数据库,经过细心查找比对,发现该来稿果然与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的部分实验内容高度相似,而编辑部收到的稿件只是把其中的数据作了小幅修改。另外,对于疑似但又把握不准的稿件,可以邀请同行专家进行审稿。有编辑指出,这种情况需要找准“小同行”专家[17],以便更精准地判断是否存在“洗稿”行为。
3.2.2编辑部制定预防和治理“洗稿”行为的措施
从诚信教育和档案建立的行为主体看,期刊社是真正落实这一政策倡议的主体之一。因此,期刊社可以在主页上或者在投稿须知中明确告知投稿作者,一旦发现科研失信行为即刻列入黑名单。收稿前还可以与作者签订责任书、承诺书等,警醒作者遵守学术道德。《中国塑料》《中国粮油学报》等期刊就针对几种学术不端行为发表了声明,其中对图表和实验数据的删改、编造等“洗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明确提出了包括退稿、通报和3年内一概不予接收新投稿的处理措施。编辑部可以定期组织法律版权界或者期刊界优秀人才指导编辑、读者高效地识别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稿件[18]。编辑部的这种预防和治理措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术失信的成本,可以有效遏制“洗稿”行为。
3.3加强科研诚信教育3.3.1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科研工作者的诚信教育
各单位要完善预防机制建设,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加大惩处的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中,某些单位基于“遮丑”心态走过场式处理,或进行内部处理,以免影响单位的声誉。事实上,这种不公开处理过程、不公示处理结果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不但无法“遮丑”,相反还很有可能助长了“失信者”的侥幸心理,往往会使科研失信现象泛滥[19]。然而,鉴于科研活动具有探索性的特殊性,科研人员一般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知识分子,他们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对其思想上的改造更加容易,只要解决了思想问题,违法者回归社会不是难事[16]。因此,各单位可以收集、分析新闻曝光的各种买卖论文、代写、抄袭、“洗稿”等作假行为处理的案例,面向科研群体反复开展警示教育,告诫科研人员要自觉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帮他们解读科研失信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一旦发现失信行为将依法终身追责,督促他们不要以身试法,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由此,各单位应该针对规范科研诚信行为,设置专门的调查组织,对各种失信行为有清晰的界定和认定程序,有详尽的处理措施和申诉制度。在事实发生后,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按照程序执行,适时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学术失信行为。
3.3.2论文作者要自律
作者要严格要求自己,即使面对毕业、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压力,也不能丢掉独立、求实、创新的道德精神。科研工作者如果急功近利地追求“短平快”科研成果,必然会导致学术自律防线失守。对于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张曙光[16]指出,科研不端符合诈骗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本质特征,单纯通过道德、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等手段予以保障是有限的,必须依赖刑罚予以进一步捍卫,即利用刑罚规制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是必要的和正当的。科研工作者要意识到自律防线失守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3.4加强监督3.4.1利用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监督作用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指出,充分发挥网络、电视、电台、报刊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公开的威慑力,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对“洗稿”行为的发现、调查和处理有着重要的作用[19]。编辑部可以把优先数字出版的论文题目、摘要等内容借助新媒体平台广泛传播,让其接受更多的舆论监督,让读者更容易搜索获取论文。
同时,期刊发布平台应创设相应的投诉建议栏,提供在线监督和维权申诉服务。作者或者读者发现有文章被“洗稿”,可以第一时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渠道反映。期刊建立保护机制,在接到用户投诉后马上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撤稿、追责、业内平台通报等,震慑“洗稿”行为人。某读者在中国知网数据库查阅资料时,发现年11月25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与年1月25日发表的另一篇文章高度相似,两篇文章的核心思想是相同的,而标题和文章的具体表达却不同。于是她发表了一篇评论《做自媒体的真心不容易,被同行抄完还要被大学教授洗稿当论文发》,阐述她对这件事情追根问底的经过[20]。该读者认为,从前后发表的文章比对上看,后发表的无疑是“洗稿”。她出于好奇联系了最先发表论文的原作者,看是否知情或者已经维权。出乎意料的是原作者表示知情,但维权道路困难重重:首先经过交涉,作为大学教师的“洗稿”当事人没有主动撤稿,文章依然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上公开;其次,在期刊网页等公开平台上没有找到相应的投诉联系方式,投诉无门;再次,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网页上也找不到投诉的渠道;最后原创作者表示放弃维权。也就是说,维权的成本要比侵权的大得多。由此案例可见,期刊提供相应的维权服务是非常有必要的,除了必要的投诉渠道,还可以在平台上设置“温馨提示”“读者须知”等专栏,引导作者如何维权。
3.4.2加强期刊内部监督
期刊内部监督是遏制“洗稿”行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多数情况下,如果发生了科研失信行为,舆论大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