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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核心考点法律法规第九章基金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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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及其依据(★★★)

1.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其产品至少分五个等级:R1、R2、R3、R4和R5。

2.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依据

(1)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3)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4)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5)同时综合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最低金额、募集方式等因素。

考点十一、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条件(★★★)

1.专业投资者的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

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上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普通投资者的条件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考点十二、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

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

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考点十三、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的内容(★★★)

1.细化分类和管理义务

2.特别的注意义务

3.特别告知义务

4.不得主动推介超越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义务

5.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录音或录像要求

考点十四、基金募集机构建立的适当性匹配原则(★★)

1.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1)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3)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4)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5)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以下程序:

(1)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2)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3)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4)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5)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考点十五、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保存期限有关规定(★)

1.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的法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期限是5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应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基金销售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销售法规体系中,对开户资料和销售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一般规定为15年。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系统数据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考点十六、私募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1.私募基金销售主体和人员资格

(1)销售主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人员资格: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遵守法律、行*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2.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与穿透计算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属于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应合并计算。

3.签署合同

(1)风险提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2)资格审查: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3)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4)回访:募集机构应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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